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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警惕这些“坑”!盘点江苏昆山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7-10 16:50:15

  米乐M警惕这些“坑”!盘点江苏昆山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江苏省昆山市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年1月11日,锦溪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位于锦溪镇南前村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实际在淘 宝平台开设网店,其店铺销售的一款SWISSGETAL(中文名为婕她)活肤均衡亮肌面膜化妆品,部分批次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进口检验材料,该产品交易快照页面显示夸大化妆品治疗功效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店铺广告系员工制作,内容源于网络,无主观欺诈故意,无法计算涉案化妆品广告费用。案发后,涉案化妆品已下架处理,广告已删除。案终,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广告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进口化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应有中文标签,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还应注明批准文号。消费者购买进口化妆品时,要注意查看进口化妆品销售包装有无中文标签,同时要向经营者索取或电脑小票。适当的产品宣传会增大产品形象,强化消费者对该品牌化妆品的偏好,但某些商家打着“擦边球”,发布令消费者误解的广告,造成了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

  2021年4月12日,千灯分局收到线索,称千灯某公司在某商城网站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型灯具(型号ZY-ZFZD-E3WA)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型号应急灯产品无3C认证,已下架停售。执法人员在公司仓库内未发现涉案产品,但发现有向左安全出口指示灯4个和双向安全出口指示灯1个,共5个应急灯产品,和涉案型号应急灯产品同样无3C认证。经分局向上述产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已明确上述应急灯产品属于消防应急照明复合灯具,均为强制3C认证产品。对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消防应急灯具的行为,分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安全无小事,民生无盲点,购买强制认证产品需注意。

  2021年4月16日,花桥分局收到12345热线举报,反映花桥镇光明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用品时存在违规经营,要求处理。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话和微信推销某“关节膏”产品,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外包装有“本品不能代替医疗器械或药品治疗”字样。但当事人向员工提供推销话术,由员工按照话术中的文字和图片内容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及功效、分析症状等,以实现销售产品的目的。该话术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虚假的产品性能、功能、曾获荣誉的宣传用语,构成了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涉案“关节膏”产品主打“关节保健”,受众主要为中老年消费者群体,此案的早发现、早查处,有力震慑了相关从业者,净化了市场环境,避免更多中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5月25日,周庄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消费者称其通过飞猪平台预订了昆山周庄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房,入住时发现和预订的房型图片不符,且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以次充好的行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依照法律规定退1赔3。经查,2019年10月,昆山周庄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在飞猪平台店铺销售客房,共有三种系列房型,消费者通过平台预订的房型为其中的一个系列房型,而按照装修风格不同,该房型又共有5间房,在前期广告发布时,酒店员工从该房型中的5个房间中随机选取4张图片作为广告宣传,由于5个房间装修风格各不相同,网站宣传图片又非同一间房照片,且未在广告中明示,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1年7月2日,陆家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辖区内富荣路段某艾灸理疗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店内大堂有多名老人正在接受服务米乐M6官方网站,二楼有数十台可坐式艾灸体验机器。店铺门口放置了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店堂服务内容及价位告示。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店采用店堂告示的方式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店经营期间未进行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店上述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案后,陆家分局工作人员将处罚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告诫投诉人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关心体贴老人,避免老人受到误导超越自身承受力消费。

  2021年7月22日,周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信息对周市镇金浦商苑的昆山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法人无法联系,现场邀请昆山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郑某作为见证人陪同检查。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向某翎舞蹈品牌方缴纳8000元人民币的加盟管理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协议、收据均为苏州某翎舞蹈艺术培训公司统一提供,涉嫌违法内容如下:1.《某翎舞蹈昆山校区入学协议》第2页含有“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在缴清所学课程所有费用之后方可上课,一旦缴费概不退费”内容;2.《某翎舞蹈全国连锁昆山九方店收款收据》含有文字内容“凡报名概不退费”,印章“概不退费”内容;3.收据含有“零单票据不可退款”内容米乐M6官方网站。当事人在协议、收据中约定“概不退费”等内容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周市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诚信、公平、合法,应是每个商家的基本素养,任何违背底线的经营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8月10日,周市分局收到信访举报件,反映当事人曾某的木门经营部所宣售的实木复合烤漆门的油漆品牌为“华润水性漆”信息不实,是虚假宣传,并提供录音证据。8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木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6月13日,消费者朱某至经营场所了解木门情况,曾询问木门漆是否为“华润水性漆”,当事人回答“是”,最终消费者朱某确认下单订购木门。到最终复核测量数据阶段,消费者朱某通过微信询问当事人木门使用的品牌时,答复其木门漆的品牌为“清油紫金花 混油汇龙”,与前期口述不一致。自2018年至今,厂家所用漆品牌已经更换为汇龙油漆,当事人口头仍宣传木门漆为“华润水性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周市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句承诺,十分诚信,虚假宣传不可为。

  2021年8月30日,张浦分局接到投诉人电线时左右,在张浦镇某超市购买伊利安慕希黄桃+燕麦酸奶,货架标价为39.9元/箱,实际付款49.9元/箱。经调查,2021年8月28日该店伊利安慕希黄桃+燕麦酸奶做促销活动,于下午3点进行调价,由49.9元/箱调整为39.9元/箱。因当事人店内有一台收银机发生故障,导致该收银机系统并未调整价格,致使2021年8月28日17:49:17仍按照49.9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8月28日至8月29日伊利安慕希黄桃+燕麦酸奶的交易流水,举报人购买记录为2021年8月28日17:49:17,销售价格为49.9元/箱,在此之后交易价格均为39.9元/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将交易金额退还给举报人,本案货值金额为49.9元,无违法所得。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张浦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明码标价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促销切不可忽略时效。

  2021年9月24日,开发区分局收到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称“某产后恢复中心五家店铺实际经营者罗某非法获取、使用包括产妇分娩日期、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0余条,用于上述产后修复中心进行商业营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分局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昆山开发区衡山路开设店铺,该店主要经营产妇产后修复护理业务。当事人为营销推广,通过从他人处购买获取到产妇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交由当事人员工通过加微信好友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买卖,无视侵权必被严查。

  2021年11月29日,巴城分局接到投诉,反映巴城某电子商务公司发行的蟹券无法正常提货,欺骗消费者。1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11盒2021年1688型大闸蟹礼盒,外包装标签上印有:“公4.0-4.2两 母3.0-3.2两 8只”,执法人员对上述大闸蟹礼盒进行称重,其中3盒不符合大闸蟹礼盒标称的重量、8盒符合大闸蟹礼盒标称的重量。另经调查,当事人存在短斤缺两的大闸蟹礼盒数量共计25盒,当事人销售上述蟹券所得款项是3709元米乐M6官方网站。当事人在2019年蟹券上声明蟹券有效期是自该卡从本公司出售之日起两年内均可有效(2019年、2020年两个蟹季),2021年为第三个蟹季,已过蟹券有效期,当事人在提货软件内设定过期蟹券显示预约已满,导致消费者使用2019年蟹券预约提货时,无法正常提货。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罚没款,责令停业整顿。(李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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